起源於羅訴韋德案( Roe v. Wade )
起源於羅訴韋德案( Roe v. Wade )
1969 年 8 月,美國德州22 歲女性─諾爾瑪.麥科維 (Norma McCorvey) 懷了第三胎,但她不想要這個孩子,當時德州法律規定墮胎是違法的。有兩位律師找到她願意替她打官司,麥考維改名為珍.羅(Jane Roe),起訴德州檢察官亨利.韋德(Henry Wade),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,是侵犯了個人的「隱私權」。
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婦女選擇墮胎的自由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。一個孕婦有權單獨决定在什麼時間、以什麼方式、或何種理由终止妊娠,德州刑法剝奪了她的選擇權。(隱私權)
由天主教平信徒隔年發起MARCH for LIFE為生命遊行活動。抗議和反對墮胎並要求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 。呼籲重視胎兒的生命權,維護生命支持生命Pro-Life。持續至今不曾間斷已超過半世紀。
美國憲法保障了婦女墮胎權,女性身體自主權凌駕於生命權之上。
影響其他各國,例台灣於1984年通過〈優生保健法〉妊娠24周內可以墮胎。
根據世衛(WHO)統計,墮胎列十大死因第一。自1990年以來,每年超過4,000萬名胎兒死於墮胎。
羅案的主角—麥科維女士(1947- 2017)轉變為PRO-LIFE維護生命的行動者,也多次參與 MARCH for LIFE。2005年她再次 上訴想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結果,可惜此舉並未成功。
最高法院在〈多布斯訴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〉中,以5比4的表決正式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。最高法院裁定憲法並未賦予墮胎權利,改由各州進行規範。在經歷半個世紀的努力後,維護生命、捍衛胎兒生命權終於往前邁進了一步,這也對全世界宣告,我們還需要持續努力,為生命努力!
美國華盛頓D.C.
法國巴黎
加拿大溫哥華
義大利羅馬
波蘭
日本東京
2019 台灣第一次為生命而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