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源於羅訴韋德案( Roe v. Wade )
1969 年 8 月,美國德州22 歲女性─諾爾瑪.麥科維 (Norma McCorvey) 懷了第三胎,但她不想要這個孩子,當時德州法律規定墮胎是違法的。有兩位律師找到她願意替她打官司,麥考維改名為珍.羅(Jane Roe),起訴德州檢察官亨利.韋德(Henry Wade),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,是侵犯了個人的「隱私權」。
1973.1.22 羅案勝訴
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婦女選擇墮胎的自由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。一個孕婦有權單獨决定在什麼時間、以什麼方式、或何種理由终止妊娠,德州刑法剝奪了她的選擇權。(隱私權)
1974.1.22 發起 MARCH for LIFE
由天主教平信徒隔年發起MARCH for LIFE為生命遊行活動。抗議和反對墮胎並要求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 。呼籲重視胎兒的生命權,維護生命支持生命Pro-Life。持續至今不曾間斷已超過半世紀。
羅訴韋德案的影響
- 美國憲法保障了婦女墮胎權,女性身體自主權凌駕於生命權之上。
- 影響其他各國,例台灣於1984年通過〈優生保健法〉妊娠24周以內可以墮胎。
- 根據世衛(WHO)統計,墮胎列十大死因第一。自1990年以來,每年有數千萬名胎兒死於墮胎。查看worldometer計數器。
2022.6.24 羅訴韋德案被推翻
經過近半世紀的努力,維護生命議題終在美最高法院〈多布斯訴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〉中,以5比4的表決正式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。最高法院裁定憲法並未賦予墮胎權利,改由各州進行規範。在經歷半個世紀的努力後,維護生命、捍衛胎兒生命權終於往前邁進了一步,這也對全世界宣告,我們還需要持續努力,為生命努力!
為生命而走,捍衛胎兒的生命權